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教育的重要論述,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二十屆三中全會和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辦學、依法治校,學校結合體制機制改革和“學科建設年”需要,開展了規章制度清理工作,修訂和新制定了部分規章制度。為便于師生了解學校部分規章制度的新變化、新要求,現推出“規章制度解讀”專欄。本期對學校新制定的《鄭州大學國內全面合作協議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行解讀。
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
隨著學校國內合作日益頻繁,為進一步規范國內全面合作協議的簽約與管理,提升合作實效,規劃與學科建設部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國內全面合作協議的概念以及與其他類別協議的區分方式
國內全面合作是以鄭州大學為一方當事人,與政府(含下屬廳、局、委)、國內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的,需要學校層面整體推動落實的全面性、綜合性合作,不包括由一個校內單位對接落實的單一領域的合作。
三、《實施細則》的制度設計較之前規定的變化內容
一是厘清國內全面合作協議的邊界。管理對象界定為“與政府(含下屬廳、局、委)、國內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的,需要學校層面整體推動落實的全面性、綜合性合作,不包括由一個校內單位對接落實的單一領域的合作。”
二是實現了協議分級分類管理。根據合作方的層級、對學?!半p一流”建設的支撐度、協議類型等因素,將全面合作分為重要合作事項與一般合作事項,并相應制定審批決策流程。
三是強化協議監督執行。建立協議溝通機制與協議風險預警機制。一方面與合作方建立常態化、制度化工作協商交流機制,定期溝通合作進展情況,推動合作事項順利實施;另一方面定期梳理協議中約定的合作事項以及合作期限,防止出現學校逾期違約的情況。
四、國內全面合作協議分級分類管理規則
學校國內全面合作協議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主要分為重大合作事項、一般合作事項。
一是重大合作事項。以學校名義與政府、高校、科研院所等開展的全面性、綜合性合作,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且承辦單位涉及學校多個二級機構、需要學校統籌協調的為重大合作事項:
1.以學校名義,與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政府(包括國家部委,地廳級以上地方政府、部隊、事業單位等)、高校(包括教育部直屬高校、“雙一流”建設高校等)開展的全面性、綜合性合作;
2.合作方向學校投入資金(或匹配資源)超過1000萬元的合作;
3.需要學校向合作方匹配資源的合作;
4.其他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對學校有重大影響的合作。
二是一般合作事項。一般合作事項包括除重大合作事項之外,符合以下其中一項及以上的合作事項:
1.以學校名義,與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政府、高校(本科以上)、科研院所(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農業科學院等直屬的研究所等)開展的全面性、綜合性合作;
2.根據國家、省委省政府的相關文件要求或安排部署,需要開展的幫扶或對口合作;
3.其他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對學校有重要影響的合作。
五、國內全面合作協議的簽訂流程
重大合作事項協議的簽訂流程如下:

一般合作事項協議的簽訂流程如下:

實施細則
